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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商标注册转让具体的介绍

作者:萍乡润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9 08:49:12

对于这个我们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人士介绍到说,商标转让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因此我们很多企业都是会存在商标转让的问题的。下面呢,我们就来谈谈萍乡商标注册转让具体的介绍吧。

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八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收到《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就可以使用了。所以,总的来说,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以上就是在法律上规定的商标转让时间限定,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所以我们在平时当中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商标转让才是。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商标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一般来说,如果消费者识别了某个商标,他下次就会购买该商标下的产品。因此,一个好的商标可以提高人们的购买欲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商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商标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商标变更手续。那么,更换商标需要多长时间?多少钱?程序是什么?编辑将在下面的内容中给您详细介绍。

1、 商标变更时间一、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发《注册商标变更核准证书》。二、自申请成立之日起六个月至八个月内,可以领取《注册商标变更核准证书》。本证书应与商标注册证原件一并使用。三、《注册商标变更核准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注册变更的生效日期,在收到《注册商标变更核准证书》后使用。所以,一般来说,商标变更的时间:大约6-10个月。

2、 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一、提交的申请文件为:

(1) 变更申请表(根据具体申请内容选择);

(2) 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

(3) 委托代理人提交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在受理大厅提交;

(4) 申请变更登记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署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按申请表要求逐项填写,必须打印或打印。

三、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个商标(每个注册号)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代理人印章。

四、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除提出申请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办理的是本人,只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提出申请外,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可以不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形有哪些?2016年2月1日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送审稿规定三种无证无照经营情形不用查处。  

不予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形:

1、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

3、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

依照现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而拟修改的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不同: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意见稿规定,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意见稿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同时明确,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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