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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择靠谱的萍乡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作者:萍乡润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30 08:33:06

科技不断发展进步,当人们想要办一件事情的时候已经不再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去了解,而会先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查询,但是信息太多人们也往往不容易甄别好坏和真假。客户就来抱怨道:“现在互联网是很方便,想要了解什么信息直接搜索就可以。但是最近我要注册一个商标,搜索后显示很多商标代理机构网站,你们可以告诉我怎样选择一个靠谱的萍乡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吗?正规的网站都有什么特征?” 

要想判断一个商标代理机构网站是否正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查看:     

1、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网站必须已经进行工信部网站备案 

工信部网站备案也是我们经常看到的ICP备案,想要了解该网站是否备案较为直观的就是在网站底部查看是否有备案号,并通过备案系统查询是否与该企业匹配。通过工信部备案信息查询网站查看,该网站域名、备案号、公司名称一致。这基本就可以判断该商标注册网是个正规的网站。      

查看网站是否备案 

2、公司经营状态正常十分重要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查看该公司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可以通过输入该公司名称全程进行查询,查询后可以看到该企业成立日期,经营地址,企业法人、是否正常经营等企业相关信息。可以根据里面的信息进行一个对该企业的初步判断,比如显示公司已经注销,那么基本就可以放弃在这个公司进行办理业务;还有人说想了解下公司的成立时间,大家都认为一般成立越久的公司经验越丰富,越值得信赖,但实际情况来说公司成立后未必马上开始经营活动,所以查询公司状态仅仅供大家进行一个基础的参考。      

查询公司基本状态 

3、商标代理机构网站重要特征——国家备案的代理机构     

判断一个商标注册网是否正规靠谱,必须要看这个代理机构是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没有经过备案的代理机构是不具备帮助客户进行商标各事项代理工作的。可以通过打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首页显著位置有商标代理可以进行查询,只需要输入该代理机构的公司全称或者部分字段便可查询,比如查询,可以输入xxx,也可以输入全称北京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查询。

通过商标代理进行查询是否备案     

以上三方面是判断一个商标代理机构网站是否正规的基本方式,但是这些方面都是比较表象,大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面,例如公司规模、服务范围、分公司办事处、办公环境、服务专业、收费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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