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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萍乡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 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 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外资公司。外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资公司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成立外资公司条件是什么?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6. 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成立外资公司所需资料:1. 公司名称 2. 法人、股东身份证信息 3. 注册资金(认缴制);4. 监事身份证信息(监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股东可做监事);5. 注册地址;(需红本租赁凭证)6. 经营范围,可以模拟自己的同行;7. 资信证明:(1)个人入股:股东需要回乡证 (2)公司入股:公司注册登记证 原子章(公证书)公证书到香港律师楼办理 

成立外资公司流程  1. 核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2. 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3. 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4. 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5. 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6. 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7. 办理财政登记证(约7个工作日)。

申请专利这是一个很好地事情,这是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当我们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的话就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当别人没有经过你的批准而使用了你的发明那么他这就属于一种侵权的行为。 

专利是对于只会洁净的有利保护,我国在专利的数量上面比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还是少了很多的。在有了自己的发明的时候是需要及时的申请专利的,以防别他人盗走抢先注册专利。如果说对于申请专利的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可以到专利代理进行相关方面的咨询。

专利代理是一家正规的专利代办机构,他们这里其实除了提供专业代办的服务还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这里的没疑问工作人员都有着非常丰富的专利代办相关的经验。是一家值得信任的机构。 

许多刚刚接触过商标的人认为,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后,可以好好休息一下,但事实上,他们并不是。我们在拿到商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功后,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核准注册后,企业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等),防止被“撤回”。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期限届满,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必须保证商标标识与当时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可以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和字体。《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因此,企业变更名称、地址后,必须尽快申请商标变更。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权利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许多企业在成功申请商标后,会对其商标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发现类似商标的,商标权人应当尽快提出异议,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已成功注册的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句号。未续展的商标将被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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